新創企業莫輕忽!員工到職時需簽署兩份契約

新創企業在創業初期,常以簡單的電子郵件或甚至僅以口頭方式與新進員工約定工作時間、休假、薪資、認股權等,直到募資時或有人力資源部門時,才慢慢開始簽署書面的僱傭契約和智慧財產權讓與協議。或許多數的新創企業並未遇上太大的麻煩,但若不幸遇有勞資爭議或勞動檢查時,勞動關係的權利義務曖昧不明,可能導致違法或違約後果,不可不慎!

不容小覷的僱傭契約

首先,多數新創企業人力、財力、時間資源不足,從招募、面試、到職(甚至離職)都發生得很快,很可能沒想到或甚至不覺得需要簽署「書面」的僱傭契約。雖然契約不必以書面方式締結,口頭也可以成立契約,但當爭議發生時,有效簽署的書面契約往往是最有力的證據。因此,我們建議新創企業能及早準備適合公司經營狀態的僱傭契約的範本,明確列出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

此外,新創企業也應該注意書面僱傭契約的條款必須合於法令,否則反而會出現書面約定的勞動條件違反勞動相關法令的窘境。例如:許多新創企業誤以為基於新創企業的開創性、創新性的特性,就可要求員工適用責任制,因而不用給予加班費、毋須遵守一例一休、可以任意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毋需維持員工出勤紀錄等等。這些規定都會因為直接違反法令而直接無效。僱傭契約不是有就好,應確定契約內容符合相關法令,才能有效保障勞雇雙方的權益。

經常被忽略的智慧財產權讓與協議

除了僱傭契約之外,智慧財產權讓與協議(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ignment Agreement,簡稱IP Assignment)亦值得新創企業留意。新創企業的技術與品牌常得力於員工的思想、勞力貢獻,但員工於工作過程中所產生的智慧財產,並不當然完全屬於公司。舉例而言,依照著作權法規定,員工在職務上的著作如果沒有契約特別約定,仍由「員工」享有著作人格權。

另外,如果有外在投資人想要投資,在投資前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階段,與公司產品、服務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所有權和權利負擔,都會是必定查核的項目,因為這是公司價值的核心所在之一。雖然實務上有些新創企業遲至初次對外募資時,才警覺到智慧財產權讓與協議的重要性而事後請員工簽署,但員工到時是否願意配合簽署,仍有變數。

建議作法

實務上新創企業未能及早與員工簽署僱傭契約和智慧財產權讓與協議,容易導致日後的紛爭或影響投資人對公司的評價。我們建議新創企業洽專業律師預先準備僱傭契約和智慧財產權讓與協議的範本,全面檢視範本的內容是否完整且適合特定行業與職務,並讓員工在到職時簽署,以確保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公司能完整取得員工職務上的著作、專利和其他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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