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台創業3】外國法人來台設立公司的三種選擇
在系列文章中我們解答了外國「自然人」來台設公司的三個常見問題,但實務上有些新創已經在美國、新加坡、以色列、英屬開曼群島等地先行設立了一家公司。當這些外國新創業者來到台灣後,就必須考慮在台灣境內即將設立的公司與外國公司之間的關係為何。我們將在本文介紹外國法人在台灣可以設立哪些組織型態的公司、差異為何,以及須花費的時間。
外國法人在台灣設立可以選擇哪些組織型態?主要差異為何?
外國法人可以選擇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首先重要的差異為是否具有獨立法人格。三者之中只有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分公司和辦事處則不具備獨立的法人格,權利義務都歸屬於外國總公司。因此,外國法人A在台灣設立子公司B,A只需就出資額對B公司負責;相較於此,外國法人A1若在台灣設立分公司A2,A1須與A2負連帶責任。如果是設立辦事處亦同。
其次,子公司、分公司與辦事處在台灣依法能進行的商業活動也有差異。具體而言,子公司和分公司都可以在台灣進行營業活動(仍須遵守「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但辦事處不可以從事營業活動,僅能從事簡單的行政事項或聯繫事項,如簽約、為母公司在台採購設備服務、報價、議價、蒐集市場資訊等不涉及營利的行為。因此,如果外國公司希望在台灣持續僱用員工、拓展業務、從事營利活動等,建議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為宜。
此外,在設立子公司時,新創企業可以如同外國自然人一樣,選擇設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分公司時,則因為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延伸分身,所以組織型態會與總公司相同,不需要依據台灣法令選擇公司組織型態。
最後,新創業者在決定要設立子公司還是或分公司時,一定要考慮稅務因素:依據台灣稅法,不管是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在台灣都是獨立的稅務主體,都有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義務。不同的地方在於將台灣的盈利匯回時是否需要扣繳稅。子公司將股利匯回外國母公司時需先扣繳21%的所得稅(部分與台灣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則有不同的協定稅率),且就未分配盈餘會加徵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果是分公司,則無須扣繳,也沒有就未分配盈餘課稅的適用情形產生。
外國法人在台灣設立公司花費的時間?
子公司:
外國法人設立子公司的流程與外國自然人設立公司流程大致相似,在確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且經營的行業別不涉及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的前提下,原則上將依下列步驟進行。如果文件齊備,從預查公司名稱到完成公司登記所需時間大致2~3個月:
- 公司名稱預查
- 經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核准
- 至銀行開設公司籌備處的帳戶
- 匯入資金
- 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審定投資額
- 向主管機關進行公司登記
分公司:
外國法人設立在台分公司時,如果文件齊備,流程上則因為省去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核准(上列步驟2),從預查公司名稱到完成公司登記所需時間大致1~2個月。但須特別提醒的是,如果外國法人是由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下稱「陸資」)所控制,或是陸資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外國法人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將會適用「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而應經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核准。
辦事處:
外國法人派其代表人來台設置辦事處無須經過公司名稱預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核准等步驟,程序因此簡單許多。如果文件齊備,到完成辦事處登記所需時間大致為5至10天。
由於外國法人來台設立公司往往涉及法律、會計、稅務、商業等各層面的考量,因此我們建議新創團隊在台灣落地前,可以先與專業律師和會計師諮詢討論,從法律與會計的角度協助企業選擇適合的組織型態,一方面可以從一開始就確定落地以後的法規遵循事項,也可以避免日後因設立時未能選擇較為適合的組織型態,而須另外再花費時間費用轉換為其他組織型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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