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有關就業金卡的常見問與答,例:申請資格、申請流程、續簽以及一般等。
符合下列3項規定者,可以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
符合租稅優惠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辦理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所得發生年度次年5月)或離境申報時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聘僱許可文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提示以下文件:
持有就業金卡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提示以下文件:
適用本法第7條規定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不須申請許可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提示下列文件: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臺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說明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欲了解更多稅務資訊,請參考 此網址 。
各區國稅局、稽徵所、服務處外僑聯絡電話,請參考 此網址 。
所謂「起算5年」,係自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第1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個課稅年度,納稅義務人不得任意選擇適用租稅優惠的起算時點或適用年度。
例如:David於110年取得勞動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並符合租稅優惠條件,110年度至114年度均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的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其租稅優惠適用期間以110年度為起算時點, 110年度至114年度可適用減免。
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適用本法第20條規定租稅優惠的課稅年度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海外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但如有海外所得以外的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如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等),且與綜合所得淨額加總超過免稅額度(110年度為670萬元)者,仍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依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規定,港澳人士也可以依照此法第20條規定,申請所得稅減免。
依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 規定,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持外國護照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者,依此法有關外國專業人才的規定辦理。雙重國籍者也可以依照此法第20條規定,申請所得稅減免,於填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時,請詳實載明國籍資料並切結所載為真實資料。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前,雖然過去曾經核准在我國居留,但居留原因非屬專業工作事由(例如:依親、就學),不受首次核准的限制。
前者指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函所載的聘僱期起始日;後者為就業金卡所載發卡日期。
指年度中(1/1~12/31)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且在我國居留合計未滿183天的個人。
薪資所得800萬元:薪資收入820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假設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
免課稅的薪資所得金額 (800-300)*50%=250萬元
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的薪資所得為800萬-250萬=550萬元。
海外所得200萬元: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首次符合適用租稅優惠年度起算3年期間,若有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或薪資所得未超過300萬元的情形,其租稅優惠得依時序遞延留用至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內,符合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惟合計適用年數以3年為限,且遞延留用期間自首次符合規定的年度起以5年為限。
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包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許可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期間及展延聘僱許可期間: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報減免所得稅,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不符合規定者,將依稅法規定補徵稅額或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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