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

常見問題

以下是有關就業金卡的常見問與答,例:申請資格、申請流程、續簽以及一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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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3項規定者,可以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

  1.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
  2. 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
  3. 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相關規定請參考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第三條 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0條

若外商公司在臺灣境內無營業據點及營業收入,僅有聘僱勞工支出,該外商公司得減所得減去支出為負數,故無須申報。至於其所聘僱之臺灣境內勞工,則須依法申報個人所得稅。 外國營利事業課稅相關說明請參考此 連結

關於個人所得稅相關事宜及注意事項請參考此 連結

自112年1月1日起,外國人在臺居留滿183天以上,若該海外公司符合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制度,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關於CFC反避稅新制相關說明請參考此 連結

如果您有對CFC制度有任何疑問,請致電財政部免費專線0800-000-321。 更多CFC制度相關說明請參考財政部 網站

符合租稅優惠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辦理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所得發生年度次年5月)或離境申報時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聘僱許可文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提示以下文件:

    1.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
    2.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的證明文件(應聘事由的居留證影本);如非首次核准居留,應另檢附以前經核准居留原因不是從事專業工作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前次在我國就學或依親的居留證影本)。
    3. 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影本。
    4. 實際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聘僱合約及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持有就業金卡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提示以下文件:

    1.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

    2.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的就業金卡影本;如非首次核准居留,應另檢附以前經核准居留原因不是從事專業工作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前次在我國就學或依親等的居留證影本)

    3. 實際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聘僱合約及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適用本法第7條規定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不須申請許可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提示下列文件:

    1.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
    2.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的證明文件。如非首次核准居留,應另檢附以前經核准居留原因不是從事專業工作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前次在我國就學或依親的居留證影本)。
    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證明文件。
    4. 實際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聘僱合約及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自由工作者在台灣報稅的程序視雇用情況而有所不同。

情況一:台灣公司雇用(有扣繳憑單) 如果您是由台灣公司雇用,通常公司會提供扣繳憑單。國稅局在五月份會取得相關所得資料,並於同月內開始辦理個人所得稅報稅事宜。如果您在五月之前離境,建議提前帶著扣繳憑單辦理報稅手續。

情況二:台灣個人雇用(無扣繳憑單) 在這種情況下,您需要在報稅時提供相關的收款證明,例如匯款紀錄或薪資條,同時附上工作合約等文件作為證明。

情況三:國外公司支付薪資 如果您的所得來自國外公司,報稅時需準備經當地稅務機關認證的文件,並提供經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公證的所得文件正本,同時附上會計師的執照影本。 若無法提供上述文件,請提供發票或合約等證明所得金額來源的文件。 申報作業考: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網頁

此外,當外國人在報稅時沒有提供入境章或其他來台天數的證明時,如果公司已經報了稅並拿到了相關的文件,就需透過公司重新報稅來修正扣繳憑單的資料。 若錯過了這個時機,就必須等到下一次報稅期間,而國稅局會根據移民署的資料計算是否有稅金可以退還(視情況而定)。 欲了解更多稅務資訊,請參考: 稅務居民身分及相關申報作業

外國一般專業人才與特定專業人才之租稅優惠措施均依法令規定辦理,然僱用渠等對公司之營所稅徵收並無任何影響,意即課徵營所稅之多寡與是否僱用外國人無關。相關規定請參考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您可以透過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試算綜合所得稅。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臺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說明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2.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欲了解更多稅務資訊,請參考 此網址

各區國稅局、稽徵所、服務處外僑聯絡電話,請參考 此網址

  1.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租稅優惠措施於107年2月8日施行,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可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規定。為強化延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誘因,110年7月7日修正公布本法全文,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0年10月25日施行,其中第20條(原為第9條)租稅優惠適用年限由3年延長為5年。
  2. 自107年度起,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符合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各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以半數計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各該課稅年度如果有取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海外所得,也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3. 110年7月7日前已適用本法租稅優惠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同享有5年的租稅優惠期間,例如107年度至109年度已適用該租稅優惠,110及111年度如符合規定,也可享有租稅優惠。
  1.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0號令發布,99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119810號令修正):雇主如聘僱符合規定的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的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並免視為該外籍專業人士的應稅所得。
  2. 上開「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只要在聘僱期間皆可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則有適用年度及額度的限制,兩者規定雖有不同,惟外籍專業人士只要符合規定要件,可同時適用兩者優惠規定,亦即,若某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同時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的租稅優惠條件,其應稅薪資所得仍可再申請適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的租稅優惠。

所謂「起算5年」,係自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第1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個課稅年度,納稅義務人不得任意選擇適用租稅優惠的起算時點或適用年度。

例如:David於110年取得勞動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並符合租稅優惠條件,110年度至114年度均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的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其租稅優惠適用期間以110年度為起算時點, 110年度至114年度可適用減免。

租稅範例

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適用本法第20條規定租稅優惠的課稅年度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海外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但如有海外所得以外的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如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等),且與綜合所得淨額加總超過免稅額度(110年度為670萬元)者,仍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1. 就業金卡金卡持有者-就業金卡和工作聘僱合約。

  2.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居留證、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工作聘僱合約。 *若由一般工作許可轉換成就業金卡或是特專工作許可,需於首次一般工作許可期間轉換身分,才可以申請。

    相關文件請參考附件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 規定,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持外國護照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者,依此法有關外國專業人才的規定辦理。雙重國籍者也可以依照此法第20條規定,申請所得稅減免,於填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時,請詳實載明國籍資料並切結所載為真實資料。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前,雖然過去曾經核准在我國居留,但居留原因非屬專業工作事由(例如:依親、就學),不受首次核准的限制。

前者指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函所載的聘僱期起始日;後者為就業金卡所載發卡日期。

指年度中(1/1~12/31)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且在我國居留合計未滿183天的個人。

110年度因薪資所得未超過300萬元或未居留滿183天,111年度才首次同時符合適用租稅優惠之各項條件,故以111年度為適用租稅優惠起算時點,起算5年,至115年度止可適用減免所得稅優惠。

租稅優惠範例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規定,港澳人士也可以依照此法第20條規定,申請所得稅減免。

  1. 薪資所得800萬元:薪資收入820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假設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

  2. 免課稅的薪資所得金額 (800-300)*50%=250萬元

    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的薪資所得為800萬-250萬=550萬元。

  3. 海外所得200萬元: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可以,如果您對核定稅額有疑義,您可以根據您的情況申請稅務復查。 欲了解更多資訊,請參閱 財政部網站

與個人所得稅相關的問題,可參考 財政部網站的常見問題解答

若要申請退稅,您可以前往 財政部的網站 進行查詢。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首次符合適用租稅優惠年度起算3年期間,若有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或薪資所得未超過300萬元的情形,其租稅優惠得依時序遞延留用至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內,符合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惟合計適用年數以3年為限,且遞延留用期間自首次符合規定的年度起以5年為限。

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包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許可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期間及展延聘僱許可期間:

  1. 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指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期間及許可期間到期後由雇主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期間。
  2. 取得就業金卡者,指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的期間。
  3.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於租稅優惠遞延留用期間內改申請持有就業金卡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或原持有就業金卡並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嗣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的聘僱許可並繼續從事專業工作,均得繼續適用租稅優惠。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報減免所得稅,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不符合規定者,將依稅法規定補徵稅額或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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