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常見問題

以下是有關就業金卡的常見問與答,例:申請資格、申請流程、續簽以及一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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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國人及外籍人士凡符合參加本保險資格,依法即有加保與繳交保費的義務,同時也享有醫療照護。

  1. 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在臺居留滿6個月(在臺灣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但合法的受僱者,自受僱日起參加健保;自106年12月1日起,在臺灣地區出生且領有居留證明文件的外國籍新生嬰兒,應自出生日起參加健保。
  2.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10年10月25日生效施行,對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應依附該專業人才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參加健保,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1款在臺居留滿6個月之限制。
  3. 居留證明文件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您可透過網路申辦或親臨公所申辦健保卡,請參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說明

請領健保卡申請表

根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 規定,無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即使您加入職業工會,或是依親對象為有戶籍之國民,仍需在台居留滿6個月才能加入全民健保;若您的依親對象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持有就業金卡,且依親對象已加保,根據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1條 規定,您可立刻加保。

若您長居台灣,因經常出境而無法滿足連續居留滿6個月條件,且有醫療保險需求,建議您可自行加保 一般壽險

需準備以下文件:

  1. 請領 健保卡申請表
  2.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3.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
  4. 就業金卡影本
  5. 經濟部公司登記核准函

詳細申請方式請洽健保署:

  • 臺北業務組:(02)2191-2006
  • 北區業務組:(03)433-9111
  • 中區業務組:(04)2258-3988
  • 南區業務組:(06)224-5678
  • 高屏業務組:(07)231-5151
  • 東區業務組:(03)833-2111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6條》 ,及前行政院衛生署95年1月2日衛署健保字第0940068264號公告,金卡人的隨行團聚的陸籍配偶及子女在台停留滿六個月,可納保全民健保。

一旦您因在台受聘僱或成為在台雇主或自營業主辦了健保,您的配偶和您的未成年子女以及無法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將作為「受撫養人」納入您的健保。

若您在台未受聘僱也非雇主或自營業主,您的眷屬將等到持有居留證後,等候六個月再辦健保,在此等待期,他們只能離開台灣一次,期間不得超過30天。

當您的眷屬符合健保資格,請攜帶您的金卡、他們的居留證和您們的印章到健保署辦理。

如對眷屬健保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健保署健保諮詢服務專線:

市話撥打 0800-030-598 或 4128-678(不須加區域碼)

手機改撥 02-4128-678

受僱者以薪資所得為基礎,雇主或自營業主則以營利所得為基礎,依投保金額分級表申報其投保金額及計算保險費【計算公式:投保金額X保險費率X負擔比率X(1+眷口數)】。受僱者、雇主或自營業主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後,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納。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

健保費試算請參考此連結 連結 ,若有更多健保費之問題,請洽健保署:

臺北業務組:(02)2191-2006

北區業務組:(03)433-9111

中區業務組:(04)2258-3988

南區業務組:(06)224-5678

高屏業務組:(07)231-5151

東區業務組:(03)833-2111

您可攜帶以下文件到健保署、郵局、戶政事務所、鄉政市區公所辦理。

  1. 近年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表情自然不誇張)相片乙張,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健保署各服務櫃台均有提供免費拍照服務,惟不提供背景修圖,相片可使用光碟,但為防堵可能隱藏之惡意程式,暫不接受 USB
  2. 卡對象(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
  3. 工本費新台幣200元

更多相關資訊, 請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首頁–健保服務–健保卡申請與註冊–如何申辦健保卡–更換、補發健保卡

此外,您也可以使用健保快易通APP辦理更換或補發健保卡,請參考此PDF教學。

衛福部表示,更換新的統一證號後,在加入新的健保前,無需更換健保卡。

若出國6個月以上,您可考慮辦理停保,暫停繳納保費,返國可再復保。

  • 未申請停保者:

回國後若仍具健保身分(金卡/居留證仍在效期內),則出國期間之保費仍須繳納。若回國後已不具健保身分(居留證已過期),再度具有健保身分時會被追繳保費。

  • 申請停保者:

若出國未滿6個月即回台,即使出國前已辦理停保,回台後仍需繳納出國期間之健保費。另外, 健保法規定 ,已辦理出國停保者,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相關規定,請參考 衛福部健保署停保說明 。 細項資訊,請撥打健保諮詢服務專線:市話撥打 0800-030-598 或 4128-678(不加區域碼),手機改撥 02-4128-678。

應依附有工作的配偶或直系血親,以眷屬身分投保,若沒有保險人可以依附加保的眷屬,請於居留地的公所投保。 相關規定請參考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凡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稱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依附該專業人才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參加全民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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