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專區

常見問題

以下是有關就業金卡的常見問與答,例:申請資格、申請流程、續簽以及一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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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大陸籍
  2. 港澳與臺灣雙重國籍
  3. 以臺灣護照入境臺灣
  4.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5. 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國民,尚未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6.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申請就業金卡:

港澳籍申請人需要下載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以及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簽章部分請簽中文姓名。相關檔案請參考以下連結: 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

很抱歉,港澳申請案無法加速審核。另外,如果您曾在中國大陸的公司或政府工作過,建議提供一份關於您之前從事的工作和未來在台的計畫說明。在通過勞發署的資格審查後,移民署最終複審需至少1-2 個月的時間。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7條第3項 並未要求提具良民證、保證書、警察紀錄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 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者,請以港澳身分申請就業金卡,並填寫身分確認書。 根據港澳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 以外之旅行證件者視為香港居民。
  2. 同時持有香港護照與其他外國護照(不包含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 欲以港澳身分申請,您需要放棄另一國籍。須檢附經外館驗證之放棄外國國籍證明書,並檢附經駐外館處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 欲以其他國籍申請,則需自擬切結書說明只使用其他國籍護照(非港澳護照)入台,並簽上姓名與日期。

港澳籍申請金卡者如果在大陸出生,需上傳下列任一項證明文件:

  1. 經海基會驗證之在大陸地區未設籍證明書。
  2.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
  3. 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

就業金卡持卡人(外國籍或港澳居民)之港澳眷屬(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之成年子女)可於 移民署境外人士線上申辦系統 申請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後再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辦居留,申辦居留辦理方式請參考 移民署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

亦可於本人入境領取就業金卡後,其港澳眷屬可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辦居留(就業金卡持有人無須再返回港澳)

申請人應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原居留原因仍存在,可申請居留延期。 港澳居民延期居留申請所需文件:

  • 延期留臺申請書

  • 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正本

  • 申請人如無法到場,應附委託書

  • 民國109年8月19日之後核准之申請案,申請人出生地為大陸地區者,應檢附下列其中一項證明文件:

    1.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驗證之在大陸地區未設籍證明書正本
    2. 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
    3. 有效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正本、影本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香港澳門居民申請留定居申報書) 港澳眷屬延期居留申請須知 請參考此 連結

相關法規請參考: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四條

  • 應備文件:
  1. 入出境申請書1份,並附最近2年內2吋半身彩色照片1張。(同身分證相片規格)
  2.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及香港澳門護照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
  3. 證照費: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新臺幣600元整、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新臺幣1,000元、三年多次入出境許可新臺幣2,000元。
  4.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5. 委託書(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6. 親屬關係證明。
  7. 特定專業人才之有效居留證影本(或中華民國就業金卡境外核准證明)。
  • 申請方式:
  1. 在香港或澳門者:向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第二次以後得逕向移民署申請。
  2. 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為3個月,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應向移民署申請。 申請文件如下:

  1. 入出境申請書1份。
  2. 入出境證件: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
  3. 證照費:新臺幣300元整。
  4. 相關證明文件: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之證明文件。
  5. 委託書(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6. 親屬關係證明及特定專業人才之居留證影本。

相關說明請參考: 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送件須知 探親停留相關法規請參考: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8條

依現行規定,就業金卡持卡人尚無法申請永居,根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有關入境、停留及居留等事項,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港澳居民申請來臺定居之規定,係依據內政部移民署「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及第29條規定辦理,若符合第29條之情形,得申請在臺灣定居。

陸委會的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為港人提供赴臺就學、就業、投資創業、移民定居等方面的諮詢及協助,辦公室熱線電話為+886 22700-3199,有最少20條線,且提供粵語服務。如您有來臺居留、定居之疑慮,請洽詢 陸委會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

港澳居民在臺僅能擇一事由轉換居留身分,相關規定說明,請參考移民署的 變更居留事由送件須知 。 請留意,當申請轉換居留身分時,移民署會收回原本的居留證,但不會廢證;申請人有需用時可填寫說明以借證。若在境外申請,則須申請居留證副本以轉換居留。

按現行規定,港澳籍就業金卡持卡人無法申請定居。另根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有關入境、停留及居留等事項,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港澳辦法)的規定,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仍具備原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條件的港澳居民可以申請定居(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上述「一定期間」指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一年,一年內得出境三十日,其出境次數不予限制;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目前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可以申請定居的港澳居民身分代碼包括:HF151、HF152、HF155、HF189、HF156、HF157、HF158、 HF159、HF160、HF161、HF162、HF163、HF166、HF167 、HF169、HF170、HF173、HF174、HF175、HF176、HF179、HF180、HF196、HF197、HF177、HF178、HF168轉HF171。

定居與否細項規定可參考香港澳門居民身分代碼表。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規定,港澳人士也可以依照此法第20條規定,申請所得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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