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常見問題

以下是有關就業金卡的常見問與答,例:申請資格、申請流程、續簽以及一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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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免簽證來臺,或是直接在我國駐外館處申請 依親停留 或居留簽證( 配偶居留簽證子女居留簽證 )來臺,入境後至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 外僑居留證 ,檢附文件如下:

  1. 申請人護照正、影本。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持居留簽證入境者免附)
  3. 6個月內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4. 依親對象的就業金卡正、影本
  5. 證件費:外僑居留證費用每年新臺幣1,000元,但持免簽及停留簽證入國申請者,外加新臺幣2,200元。
  6. 申請書。
  7. 申請人如無法到場,應附 委託書
  8. 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其身分者,除應檢具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其中一項證明文件:(1)經海基會驗證之未設籍證明書正本。(2)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3)經我國駐外館辦事處驗證足茲證明喪失大陸地區 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4)其他足茲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9. 現居地址證明文件。

若您的同性配偶欲申請依親居留,可先以免簽證或簽證方式進入台灣,然後前往移民署辦理相關依親居留手續。 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6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若一方來自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但另一方來自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則無法透過依親方式居留。承認同婚的國家請參考同婚國家.pdf

辦理同性配偶依親居留所需文件:

  • 申請人的護照(正本及影本)
  • 列印入境章護照頁(此次免簽入境者)
  • 依親對象的就業金卡(正本及影本)
  • 結婚證書(正本及影本,外國結婚證書需翻譯成中文並經駐外館處驗證後帶至台灣)
  • 兩吋白底照片一張(如身分證照片)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 如委託他人辦理,則需填寫委託書

費用:

  • 居留證費用為每年1,000元
  • 若以免簽證方式來台,需支付審查費用2,200元

提醒:申請居留期間,申請人需在台灣境內,辦理時間需約10個工作天。

相關居留說明請參考此 連結

相關法條請參考此 連結

你的配偶和子女居留期限屆滿前,原居留原因仍存在,可申請居留延期。有以下兩種作法: 作法一:配偶和子女的依親居留證可先以原金卡至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延期居留。金卡延期完成後,再將配偶和子女的居留證申請延期一至三年效期,並按效期支付相應費用。 作法二:若金卡持卡人在台工作,可由公司向勞發署為金卡人申請工作許可函,取得後再向移民署申請一般外僑居留證,並以此居留證申請延期依親居留證。等待金卡延期完成後,原外僑居留證將自動註銷,而依親居留證則無需調整。 延期依親居留證所需文件:

  • 外僑居留證
  • 護照正本
  • 申請居留目的之證明文件(如依親相關證明)
  • 一張彩色照片(同身分證照片規格)
  • 證件費 (依效期決定費用)
  • 現居住地證明,如租賃契約或屋主同意借住證明等
  • 申請人如無法到場,應附 委託書

延期依親居留申請須知請參考此 連結

相關法規請參考: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3條

欲延長探親簽證者,須持60天以上之停留簽證入境,且未加註不准延期,有事由需繼續停留者,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探親簽證延期之申請文件如下:

  • 申請表一份

  • 護照正本及影本一份

  • 本次入境(或境內取得之)簽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 相關證明文件:

    • 被探親屬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臺灣地區或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 就業金卡。
    • 親屬關係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如結婚證書、具父母資料之出生證明等)。

探親簽證延期申請須知請參考此 連結 探親簽證相關法規請參考: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8條

您的父母若為中國大陸籍,可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入台探親許可,每次許可期間為兩個月,不得延期,每年可申請三次,許可核發後由申請人在台領取,或代理人領取自行寄往大陸。

詳細規定請參考: 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來臺就學的外國人在畢業之後,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一年;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二年。 備妥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護照(正本與影本)
  3. 居留證(正本與影本)
  4. 畢業證書(正本與影本)
  5. 一張彩色照片(同身分證照片規格)
  6. 現居住地證明(若有更換住址)
  7. 費用:500-1000元不等(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規範不同)。
  8. 委託書 :委託他人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申請人在海外地區,委託書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居留證延期申請須知

相關法條請參考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1條

配偶 一、歸化說明 依據國籍法的規定,您的配偶如果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就可以申請歸化:

  •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如果您的配偶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10年以上,或是在您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之後,他/她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而且具備上述2至5項的條件,也可以提出申請。

二、申請程序:

  • 由您的配偶本人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函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內政部許可。
  • 自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您的配偶須於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如果屆期未提出,除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而導致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內政部將撤銷歸化許可。

三、應備文件(請參閱「自願歸化應備文件一覽表」或「我國國民之配偶歸化應備文件一覽表」):

  • 歸化國籍申請書。

  • 有效的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 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及永久居留證持證人,得免附)。

    • 向原屬國政府申請,核發日期須在申請日前6個月內;原屬國政府核發日期以後,申請人入境有再出境相當時日,經主管機關認有疑慮者,得請當事人繳交出境期間無犯罪紀錄證明。
    • 年滿14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
  •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 相片1張(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 證書規費新臺幣1,200元(費額依現行規定收取,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請註明為內政部)。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相關法規: 國籍法及國籍法施行細則

一、未婚未成年子女歸化說明

  • 您的未成年未婚子女,可以依國籍法第7條申請隨同歸化。

二、申請程序:

  • 由您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親自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函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內政部許可。
  • 自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您的子女須於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如果屆期未提出,除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而導致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內政部將撤銷歸化許可。

三、應備文件(請參考「未婚未成年子女申請隨同歸化應備文件一覽表」):

  • 1.歸化國籍申請書。

  • 有效的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 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發日期須在申請日前6個月內;但未滿14歲或年滿14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

  • 未婚且未滿18歲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免附。

  • 證書規費新臺幣1,200元(費額依現行規定收取,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請註明為內政部)。

  • 相片1張(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未能檢附戶籍資料者,檢附結婚、收養、監護、輔助宣告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證明文件。
    • 出生證明或親子關係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四、相關法規 國籍法及國籍法施行細則 國籍問題常見問答 請留意:

  • 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上述條件及文件係一般案件,如遇特殊情況,仍應依法令及內政部相關規定辦理。

金卡持卡人的陸籍配偶和子女可申請隨行團聚,但根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隨行團聚屬停留許可,無法轉居留證。隨行團聚申請方式請參考移民署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隨行團聚》 或洽詢移民署陸務科+886(2)-23889393分機2692。

外國人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及學術研究、文化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符合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之一即可提出申請,申請歸化時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應備文件:

  •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 (持梅花卡之高級專業人才,無須檢附此項推薦理由書) 各主管機關推薦理由書申請所需文件請參考此 連結
  • 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 外國人居留證明書
  • 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 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文件最
  • 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
  • 證書費新臺幣1,200元

申請流程:

  1. 申請人- 申請人備妥獲奬資料、專業才能、學術研究或重要事蹟等專業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推薦理由書。
  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將開出推薦理由書給予申請人。
  3. 居留地戶政事務所- 1.申請人準備推薦理由書、各項歸化、無戶籍國民居留及定居應備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2.戶政事務所初審後,將申請案層轉內政部審查
  4. 內政部- 1.邀集社會公正人士、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組成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審查會審查認定為高級專業人才。2.再審查各項歸化要件。
  5. 申請人- 審查會通過符合高級專業人才,且符合各項歸化要件,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由內政部核發歸化許可證書。
  6. 戶政事務所- 透過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等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的核發。

申請須知: 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須知

外國人申請自願歸化我國國籍須知

相關法規: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外籍人士於居留期間,有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的需要時,應該在事實發生後的隔天起算30日內,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不必繳交任何費用。 申請方式

  • 外籍學生外籍專業人士及他們的配偶 ,均可線上申請,也可以臨櫃辦理。
  • 就業金卡持卡人 ,只能透過網路申辦。
  • 國人的外籍配偶申請變更住址只能臨櫃辦理。
  • 臨櫃申請時,請直接到準備遷入地址所在地的移民署服務站辦理(例如,從新北市搬到台北市,就直接去移民署台北市服務站申請),另外,依親的外籍人士的戶籍地址和租屋地址不同不會導致申請被拒絕。

變更地址的應備文件

  • 申請人2吋照片1張。

  • 現居住地證明:如租賃契約、屋主同意借住者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國人屋主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屋主同意說明書。

  • 國人的外籍配偶需要提出戶口名簿。

  • 護照和居留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填寫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若居留證於境外損毀:

可先聯繫移 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 ,告知入境時間及航班,並提早至機場,以免航空公司聯繫移民署相關事宜耽誤登機時間,後持損毀之卡片登機及入境。

若居留證於境外遺失:

同樣先聯繫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告知入境時間及航班,並提早至機場。

  1. 先報警,持報案證明至當地 外館 辦理居留簽證入境。
  2. 如以免簽入境,入境時系統可以勾稽到居留身分,則可以居留身分入境,如系統調不到資料,則需以停留身分入境,入境後再去移民署詢問是否可以轉居留身分。 請留意:不同航班及航廈負責人員不同,聯繫時請務必事先了解入境日期及航班。

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凡持有效依親外僑居留證且持續就讀經教育主管機關合法立案之5年制專科學校、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及外國僑民學校就讀之外籍學生,備齊相關文件向領務局或辦事處申請轉換就學事由之居簽。申請方式請參考 此連結

二、外國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其父或母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經許可居留之我國國民、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居留:

  • 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 未滿十四歲入國,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 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者,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申請:

  • 申請書。
  • 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 親屬關係證明。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外籍人士來臺探親申請停留簽證)填寫簽證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探親停留簽證:已填妥並經列印簽名之簽證申請表、效期6個月以上護照、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白底照片2張、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居留證明(含就業金卡之境外核准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詳請參此 網址

若您或您的配偶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且雙方均非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您可在孩子出生之翌日起30日內,備妥下列文件至居留地之本署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

  1. 新生兒之出生證明
  2. 2吋彩色照片1張
  3. 父或母之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
  4. 證件規費

在子女取得護照後,再至移民署辦理護照號碼異動登記。 新生兒取得外僑居留證後可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辦理資訊請參考 「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外國籍新生嬰兒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之說明;或撥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30-598洽詢。

外籍人士申請臺灣手機月租門號注意事項如下:

  1. 準備雙證件:請攜帶您的護照正本和外僑居留證正本(有效期需超過6個月),並確保居留證上有您的居住地址。
  2. 選擇電信公司:您可以選擇如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或遠傳等電信公司。這些公司都為外籍人士提供月租型的手機門號。但這些服務不能在線上申請,您需臨櫃辦理。 請留意:外籍人士只能在中華電信的直營店申請月租型手機門號,神腦特約店不提供此服務;台灣大哥大及遠傳則無此限制。
  3. 填寫申請表:您需要填寫申請表格,並提交護照正本和外僑居留證正本。
  4. 繳納費用: 根據電信公司的政策,辦理月租門號時,您可能需要提供台籍保證人或支付保證金。保證金的具體金額會因電信公司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1) 中華電信:提供兩種選擇,台籍保證人(連同保證人雙證件)或保證金新台幣2,900元。 (2) 台灣大哥大:不需要提供台籍保證人或支付保證金。 (3) 遠傳:保證金新台幣2,400元。
  5. 等待審核:電信公司將審核您的申請,審核通過後,您即可開始使用手機月租門號。

請參考附表:外籍人士在臺申請(月租型)手機門號應備證件

註冊租車平台時,通常會需要您的﹔

  1. 居留證 (所需有效期,各平台不同,請見下方附件)
  2. 信用卡 (付費所使用的信用卡規定,請見下方附件)
  3. 台灣駕照 (申辦資格:外國人需在台灣停留6個月以上,並且原國家之駕照需為台灣所承認許可之互惠國,就可持原國家當地駕照到監理站,換領台灣本地駕照。)

互惠國資訊請 參考

符合下面其中一項條件(擇優)可申請:

  1. 當金卡人取得永居後,自其取得永居日開始計算,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在台灣連續合法居留3年,平均每年居住183天以上,無須財力證明即可以申請。
  2. 外國人在臺合法連續居留滿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並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規定,可提出永久居留申請。 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

(中文版)

(英文版)

請注意:金卡人和其眷屬非同時申請永居,金卡人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一年永居,但金卡眷屬不得折抵。永居相關規定,請以移民署規定為主,移民署聯絡方式請參考 此網頁

通常您的配偶必須先找到工作,並由雇主替他們申請工作許可。有關工作之許可規定,請參考此 連結

然而,您配偶也可自行申請部分工時之工作許可,薪資或所得報酬得以時薪新臺幣200元以上規範,說明如下:

外國專業人員配偶從事專門性技術性部分工時工作,請參考此 連結

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在臺從事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事業之部分工時主管工作,請參考此 連結

在臺工作之就業金卡持卡人,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規定的居留天數及資格條件,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 (詳請參: 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工作 )。

請參考衛服部疾管署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名單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nU7y97g0GqJbB3kn5B-nPg

  • 應備文件:
  1. 入出境申請書1份,並附最近2年內2吋半身彩色照片1張。(同身分證相片規格)
  2.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及香港澳門護照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
  3. 證照費: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新臺幣600元整、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新臺幣1,000元、三年多次入出境許可新臺幣2,000元。
  4.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5. 委託書(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6. 親屬關係證明。
  7. 特定專業人才之有效居留證影本(或中華民國就業金卡境外核准證明)。
  • 申請方式:
  1. 在香港或澳門者:向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第二次以後得逕向移民署申請。
  2. 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請參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嬰幼兒照顧服務 以及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媒合平臺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停留期限屆滿,得申請延期停留。在停留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可至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停留延期手續,倘無其他待查證事項且文件齊備者,申辦時間需1個工作天。

延期停留之申請文件如下:

  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
  3.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大陸地區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上旅行證件(不包含港澳通行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足資明其身分文件影本(驗正本、收影本),僅能延期至證照期屆滿前一個月
  4. 其他延期事由證明文件
  5. 延期費新臺幣三百元
  6. 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陸籍配偶和子女申請延期停留須知,請參考此 連結

海外攬才子女資源平臺 」,彙集全臺招收外籍專業人才子女的學校及專班,歡迎多多利用。

子女就學諮詢電話: (886)2-7736-7796 諮詢信箱:k12ea@mail.moe.gov.tw

政府對於臺灣進口藥品和醫療器材都有高度監管,您需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許可證。您可以透過 食藥署線上申辦平台 申請。

若您欲查詢臺灣是否有進口相關藥品,可下載 藥品資訊小幫手-藥掃描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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