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領域特殊專長

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依申請人提供任職於金融相關產業之薪資證明予以認定。請提供下列文件之一:

    • 請提供最近3年內某一年度之納稅證明,證明平均月薪超過16萬(如:澳洲PAYG payment summary、加拿大T4、以色列106表格、俄羅斯2-NDFL、波蘭PIT-11、英國P60、美國W-2)。如果是依法免申報所得,或因未達報稅期間而無所得申報資料,請說明事由並檢附佐證資料(如稅務機關官網公示資料、法令規定)後,提供雇主開立的服務證明作為佐證(服務證明應載明工作期間、職務內容及實際已獲得的薪資,服務證明如未載明薪資,應另附薪資單佐證)。

    • 未來擬於我國受聘僱之聘僱契約書

      • 所附文件若係外文作成,應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若係於大陸地區作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若係於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地區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例如:金融監理機關註冊登記資料,雇主無須於金融監理機關註冊登記之緣由及佐證文件等)

  • 申請人提供於國內外金融機構擔任經理級職務累計達三年之證明文件,且取得相關重要國際性金融證照,如CFA(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CFP(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FRM(Financial Risk Manager)、CIIA(Certifie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alysts)、CIA(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PRM(Professional Risk Manager)、FSA (Fellow of the Society of Actuaries)、FCAS (Fellow of the Casualty Actuarial Society)、FIA (Fellow of the Institute and Faculty of Actuaries)、FIAA (Fellow of 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Australia)、SEI-KAIIN (Fellow of 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Japan)等。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周邊單位及金融相關公(協)會包括:
  1. 周邊單位: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
  2. 公(協)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等。
  • 由申請人提供相關任職證明,其中重要資深主管指於金融機構擔任經理級以上之主管職務累計達五年者。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申請人提供任職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數位經濟、科技管理、綠能科技等產業之金融相關職務累計達三年證明,並提出有利於產業發展具體事蹟。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由申請人檢具符合前點所列政府推動重點產業之學歷及經歷,足以認定對我國金融產業具貢獻潛力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認核可者。

摘要

閱讀時間: 8 分鍾

於金融機構擔任專業職務、相關公(協)會所推薦者、金融機構資深主管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士、政府推動重點產業(如金融科技、電子商務等)所需之金融專業人才。

申請資格

國防領域

於國防領域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建築設計領域

月薪新臺幣16萬元且具我(外)國建築師資格或於外國建築師事務所年資5年以上具設計或監造執行經驗等。

教育領域

博士學位畢業於世界大學排行前500名之大學校院、曾服務於世界大學排行前500名之大學校院,並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曾獲得我國玉山(青年)學者補助、曾服務於公私立學校或教育機構 …

數位領域

於軟體技術開發、資訊服務科技、遊戲軟體、電子商務(無店面零售)有相關工作經驗等。

文化藝術領域

於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影視及流行音樂類、工藝類及文化行政類,獲國際獎項或有優異事蹟等。

法律領域

取得我(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並符合月薪新臺幣16萬元、現(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等、於律師事務所或公司擔任法務相關主管職務以上、經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 …

科技領域

在軟體應用、奈米、光電技術、資通訊技術、生物科技、人工智慧、物聯網等尖端及前瞻科技上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新創實績、國際獎項得主、國家科學院院士、國家院士級學者等。

經濟領域

在研發中心、營運總部、跨國公司之高階營運或行銷主管、具產業關鍵產品、服務模式等所需之重要技術、在半導體、光電、資通訊等企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等。

體育領域

曾獲國際體育(運動)比賽前6名或具優異技能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國際性體育(運動)比賽裁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