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領域特殊專長

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請全部檢附:

  • 從事經濟產業或領域相關工作之 薪資證明或繳稅證明文件請提供下列文件之一。

    • 請提供最近3年內某一年度之納稅證明,證明平均月薪超過16萬(如:澳洲PAYG payment summary、加拿大T4、以色列106表格、俄羅斯2-NDFL、波蘭PIT-11、英國P60、美國W-2)。如果是依法免申報所得,或因未達報稅期間而無所得申報資料,請說明事由並檢附佐證資料(如稅務機關官網公示資料、法令規定)後,提供雇主開立的服務證明作為佐證(服務證明應載明工作期間、職務內容及實際已獲得的薪資,服務證明如未載明薪資,應另附薪資單佐證)。

    • 未來擬於我國受聘僱之聘僱契約書

      • 所附文件若係外文作成,應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若係於大陸地區作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若係於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地區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 從事經濟產業或領域相關工作之 國內外服務證 及個人履歷。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申請人目前或曾經任職的公司屬在臺設立之高科技研發基地、營運總部、跨國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 企業營運總部認定函。
  2. 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核定函。
  3. 領航企業研發深耕計畫核定函。
  4. 其他足以證明為跨國企業之文件。跨國企業定義依據勞動部107年7月2日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8252 號函釋
  • 申請人職務為高階營運、技術或行銷主管部分,應檢具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具有產業關鍵產品、零組件、服務模式等所需之重要技術,應檢具以下文件之一:
  1. 已提出申請專利之任何佐證文件。
  2. 曾於公開場合(如研討會、論壇)或期刊所發表之研究報告。
  • 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證書影本。
  • 曾獲國際發明創新獎項,或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部分,應檢具以下文件之一:
  1. 任何國際發明創新獎項之證書或證明文件影本。
  2. 相關工作經驗達 4 年以上之證明文件。請全部檢附:
  • 具 4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註:

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

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 4 年以上。

  • 任職期間之公司簡介、負責工作項目說明(如:專案經驗、服務經驗、客戶導入解決方案後的成效)、技術或其他專業證明(如:國內外專利證書、技術移轉合約書、學術著作、證照、獲獎證明等)。
  • 相關工作經驗達 8 年以上之證明文件。請全部檢附:

    • 具 8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註:

  1. 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
  2. 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8年以上。
  • 任職期間之公司簡介、負責工作項目說明(如:專案經驗、服務經驗、客戶導入解決方案後的成效)、技術或其他專業證明(如:國內外專利證書、技術移轉合約書、學術著作、證照、獲獎證明等)。
  • 相關工作經驗達 8 年以上之證明文件。請全部檢附:

    • 具 8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註:

  1. 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
  2. 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 8 年以上。
  • 任職期間之公司簡介、負責工作項目說明(如:原創作品、專案經驗、服務經驗、客戶導入解決方案後的成效)、技術或其他文化創意之專業證明(如:獲獎證明、學術著作、證照、專業證書、國內外專利證書、技術移轉合約書等)
  • 在臺事業獲國內外資金投資或被併購交易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之事業負責人、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獲投資或被併購交易金額每增加一百萬美元,得增加一人申請。

    • 在臺事業獲國內外資金投資或被併購交易金額達一百萬美元,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國內事業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外國公司認許(認許事項變更)表。
      2. 投資人為外國人或外國法人者,經外國人投資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核准投資函及投資額審定函(累計投資金額或被併購交易金額達一百萬美元)。
      3. 申請日二個月內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股東欄需載明出資之國內外事業或股東姓名)。
      4. 擔任被投資之事業之國內新創事業負責人之登記文件,或擔任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之服務證明(含職務說明)。
    • 申請人所持創新創業事由之簽證或居留證。

  • 受政府補助科技研發計畫之國內新創事業之負責人,且其投資於該事業達一百萬美元。投資金額每增加一百萬美元,得增加一人申請。

    • 受政府補助科技研發計畫之國內新創事 業,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獲政府補助科技研發計畫之證明函及計畫書。
      2. 擔任受政府補助科技研發計畫之國內新創事業負責人之登記文件,或擔任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之服務證明(含職務說明)。
    • 申請人所持創新創業事由之簽證或居留證。

  • 說明申請人專業才能或跨國工作經驗之文件。

摘要

閱讀時間: 15 分鍾

在研發中心、營運總部、跨國公司之高階營運或行銷主管、具產業關鍵產品、服務模式等所需之重要技術、在半導體、光電、資通訊等企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等。

申請資格

國防領域

於國防領域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建築設計領域

月薪新臺幣16萬元且具我(外)國建築師資格或於外國建築師事務所年資5年以上具設計或監造執行經驗等。

教育領域

博士學位畢業於世界大學排行前500名之大學校院、曾服務於世界大學排行前500名之大學校院,並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曾獲得我國玉山(青年)學者補助、曾服務於公私立學校或教育機構 …

數位領域

於軟體技術開發、資訊服務科技、遊戲軟體、電子商務(無店面零售)有相關工作經驗等。

文化藝術領域

於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影視及流行音樂類、工藝類及文化行政類,獲國際獎項或有優異事蹟等。

法律領域

取得我(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並符合月薪新臺幣16萬元、現(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等、於律師事務所或公司擔任法務相關主管職務以上、經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 …

科技領域

在軟體應用、奈米、光電技術、資通訊技術、生物科技、人工智慧、物聯網等尖端及前瞻科技上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新創實績、國際獎項得主、國家科學院院士、國家院士級學者等。

金融領域

於金融機構擔任專業職務、相關公(協)會所推薦者、金融機構資深主管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士、政府推動重點產業(如金融科技、電子商務等)所需之金融專業人才。

體育領域

曾獲國際體育(運動)比賽前6名或具優異技能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國際性體育(運動)比賽裁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