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2023年4月28日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經濟領域特殊專長,延攬會展及新創人才

經濟部為強化延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並配合業務移撥數位發展部,該部於2023年4月28日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經濟領域特殊專長,新增會議及展覽服務業之工作經驗、持創業家簽證或創新創業事由之居留證等條件;刪除技術服務業及資通訊產業「軟體」、「系統整合」、文化創意產業「數位內容」之工作經驗等條件。期透過本次修正及放寬之規定,吸引並留用更多會展及新創人才,投入我國增進產業競爭力。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為因應數位發展部成立,現行規定第四點及第五點所定事項屬數位發展部權責者已移撥該部,爰配合該點調整經濟領域資格條件規定。(修正第4點及第5點)
  2. 考量會展產業為協助我國產業拓銷與國際交流的重要平臺,爰修正第4點規定,增列在會議及展覽服務業之事業擔任主管級職務,且有8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為經濟領域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增列於第4點)
  3. 增列持有創業家簽證或創新創業事由之居留證,並為在臺事業獲國內外資金投資或被併購交易金額達100萬美元之事業負責人、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或為受政府補助科技研發計畫之國內新創事業之負責人,且其投資於該事業達100萬美元者,為經濟領域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增訂第6點)。

經濟部公告.pdf

經濟領域特殊專長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中英).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