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的法令依據為何?何時開始實施?該租稅優惠內容為何?

  1.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租稅優惠措施於107年2月8日施行,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可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規定。為強化延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誘因,110年7月7日修正公布本法全文,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0年10月25日施行,其中第20條(原為第9條)租稅優惠適用年限由3年延長為5年。
  2. 自107年度起,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符合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各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以半數計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各該課稅年度如果有取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海外所得,也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3. 110年7月7日前已適用本法租稅優惠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同享有5年的租稅優惠期間,例如107年度至109年度已適用該租稅優惠,110及111年度如符合規定,也可享有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