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簽證註記可以在境內轉換就業金卡?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第12條法規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具限制性註記之停留簽證入國後,得轉換就業金卡之簽證註記代碼包括A、B、P、ES、J。YM註記應於境內改辦為事由A,方得轉換金卡。

詳細簽證註記規定請參考此 連結

以試辦免簽、落地簽證、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APEC商務旅行卡(ABTC)、打工度假簽證(外交部另有規定者除外)及簽證經加註不得在臺改辦居留簽證或辦理外僑居留證等者,不得申請金卡。

請注意:針對租稅優惠資格,外國人才取得金卡後,仍需符合特定條件,才能享有租稅優惠;請參考相關法規: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三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