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大陸出生,我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您的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您須提供:

  1. 旅居海外4年以上護照(上傳護照每一頁掃描檔)。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補充規定,所謂「旅居國外」不包含在台灣停留之情形。請參考 第30頁
  2. 選擇其中4年,此4年內的每一年,須符合單次入境大陸未超過30日,請自行列表出入境日期、對應護照的頁數及在大陸的停留天數,並簽名切結。
  3. 除應檢具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任何一項證明文件:
  •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未設籍證明書正本。

  • 經海基會驗證之 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PDF) 正本。

  • 其他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如外國護照內頁之入出境大陸地區之查驗章戳、外國護照內頁之大陸地區核發簽證或居留許可、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地區核發之外國人就業證、外國法院認證之收養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在大陸地區未設籍證明文件)。但移民署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檢附前二項之證明文件之一。

相關說明請參考 此頁面 或請諮詢 移民署服務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