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居留的規定為何?
延期居留規定如下:
- 尋職停留簽證3個月,總停留期限為6個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一條)
- 一般專、特專及金卡人(均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居留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6個月 + 6個月,總延長居留期間為1年(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三條)
- 特專及高專的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簽證,得申請延期6個月 + 6個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八條)
- 無戶籍國民僑生畢業後延期居留,得申請延期1年 + 1年(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 外國學生(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畢業後延期居留,得申請延期1年 + 1年(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