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形無須申請工作許可?

  • 金卡持卡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7條)
  •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
  •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
  • 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
  • 只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在國內設籍者。(就業服務法第79條)
  • 獲准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或專案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兩岸條例第17條之1)。
  • 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度假打工: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
  • 停留期間在3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1. 30日以下之履約工作。
  2. 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
  3. 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邀請之知名優秀專業人士,並從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
  4. 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請,並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
  • 停留期間在9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經入出國管理機關(移民署)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從事演講及技術指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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