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與「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的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可以同時適用嗎?

  1.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0號令發布,99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119810號令修正):雇主如聘僱符合規定的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的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並免視為該外籍專業人士的應稅所得。
  2. 上開「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只要在聘僱期間皆可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則有適用年度及額度的限制,兩者規定雖有不同,惟外籍專業人士只要符合規定要件,可同時適用兩者優惠規定,亦即,若某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同時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的租稅優惠條件,其應稅薪資所得仍可再申請適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的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