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如在租稅優惠起算的第2年或第3年未在我國居留滿183天或薪資所得未超過300萬元者,租稅優惠是否可以遞延?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首次符合適用租稅優惠年度起算3年期間,若有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或薪資所得未超過300萬元的情形,其租稅優惠得依時序遞延留用至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內,符合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惟合計適用年數以3年為限,且遞延留用期間自首次符合規定的年度起以5年為限。

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包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許可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期間及展延聘僱許可期間:

  1. 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指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期間及許可期間到期後由雇主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期間。
  2. 取得就業金卡者,指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的期間。
  3.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於租稅優惠遞延留用期間內改申請持有就業金卡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或原持有就業金卡並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嗣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的聘僱許可並繼續從事專業工作,均得繼續適用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