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歸化後,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何申請歸化?

配偶 一、歸化說明 依據國籍法的規定,您的配偶如果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就可以申請歸化:

  •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如果您的配偶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10年以上,或是在您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之後,他/她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而且具備上述2至5項的條件,也可以提出申請。

二、申請程序:

  • 由您的配偶本人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函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內政部許可。
  • 自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您的配偶須於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如果屆期未提出,除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而導致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內政部將撤銷歸化許可。

三、應備文件(請參閱「自願歸化應備文件一覽表」或「我國國民之配偶歸化應備文件一覽表」):

  • 歸化國籍申請書。

  • 有效的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 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及永久居留證持證人,得免附)。

    • 向原屬國政府申請,核發日期須在申請日前6個月內;原屬國政府核發日期以後,申請人入境有再出境相當時日,經主管機關認有疑慮者,得請當事人繳交出境期間無犯罪紀錄證明。
    • 年滿14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
  •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 相片1張(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 證書規費新臺幣1,200元(費額依現行規定收取,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請註明為內政部)。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相關法規: 國籍法及國籍法施行細則

一、未婚未成年子女歸化說明

  • 您的未成年未婚子女,可以依國籍法第7條申請隨同歸化。

二、申請程序:

  • 由您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親自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函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內政部許可。
  • 自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您的子女須於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如果屆期未提出,除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而導致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內政部將撤銷歸化許可。

三、應備文件(請參考「未婚未成年子女申請隨同歸化應備文件一覽表」):

  • 1.歸化國籍申請書。

  • 有效的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 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發日期須在申請日前6個月內;但未滿14歲或年滿14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

  • 未婚且未滿18歲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免附。

  • 證書規費新臺幣1,200元(費額依現行規定收取,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請註明為內政部)。

  • 相片1張(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未能檢附戶籍資料者,檢附結婚、收養、監護、輔助宣告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證明文件。
    • 出生證明或親子關係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四、相關法規 國籍法及國籍法施行細則 國籍問題常見問答 請留意:

  • 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上述條件及文件係一般案件,如遇特殊情況,仍應依法令及內政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