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籍金卡持卡人可以申請定居嗎?

按現行規定,港澳籍就業金卡持卡人無法申請定居。另根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有關入境、停留及居留等事項,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港澳辦法)的規定,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仍具備原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條件的港澳居民可以申請定居(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上述「一定期間」指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一年,一年內得出境三十日,其出境次數不予限制;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目前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可以申請定居的港澳居民身分代碼包括:HF151、HF152、HF155、HF189、HF156、HF157、HF158、 HF159、HF160、HF161、HF162、HF163、HF166、HF167 、HF169、HF170、HF173、HF174、HF175、HF176、HF179、HF180、HF196、HF197、HF177、HF178、HF168轉HF171。

定居與否細項規定可參考香港澳門居民身分代碼表。